“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当前对“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全新社会形态的顶层设计,源于对中国社会结构的时代变迁、历史进程和未来走向的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如何科学理解这种顶层设计的本质、条件及其影响因子、功能机制、结构过程,并将这种顶层设计的国家意志植根于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心理认同、自觉行动和社会风尚,已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所要面临的时代问题和历史使命。就理论探索而言,由于受研究者知识背景的转移性倾向和选择性偏好,以及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持的价值立场的影响,在构建何种国家治理秩序的问题上存在多种视域。基于此,本文将从伦理秩序的视角出发考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的和文化路径。通过强化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寻找和打造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进程的力量、方式和渠道,不仅是一种理论范畴,更是一种分析框架。据此而言,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优化伦理运行机制、整合社会道德资源、有效建构社会伦理秩序的过程,建构或提供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民族文化精神的发展相适应的、有助于人民幸福生活的伦理秩序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一、伦理秩序: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
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是指一个国家有效形成一定社会秩序的过程。“秩序”作为国家治理的运行方式、动力机制和价值诉求,定位着国家治理的机制、目标、价值与形态,影响着国家治理可预测的发展空间。迷失了“秩序”将无法解读和践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在此意义上,亨廷顿关于“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川的断言是有说服力的。“秩序”从其本意讲既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的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国家治理的结果,还可以解读为达成国家治理某一结果的一系列保障机制或手段。良好的秩序作为一切国家治理的基础,左右着一切有益于人类幸福生活的国家治理的文明水准。
国家治理逻辑,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要件、运行机制及其发展规律,它构成国家治理理论的基础。遵循现代国家治理逻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依据国家治理的基本轮廓、操作工具与行为方式、保障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共治,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及其复线秩序图景。法治作为必要逻辑生成现代国家治理的法治秩序,德治作为充分逻辑培育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遵循法治与德治协同共治的国家治理逻辑,既契合了以形成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国家治理功能,也表达了国家治理秩序的复线图景。其一,国家治理秩序的基础元素、构建机制或功能指向是有空间或结构维度的,没有一种超时空的、横贯一切社会领域的单向度的国家治理逻辑。单一的法治抑或德治难以满足现代化国家治理逻辑的需要和条件。其二,“国家治理”这一概念具有较大的理论张力与讨论空间,人们对于“何谓国家治理”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解读。广义的国家治理与广义的国家含义相对应,指的是对全部社会领域的治理;狭义的国家治理则特指对国家相关部门机构执政行为和执政能力,即公权力的治理。如果说公权力的治理主要依赖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建构法治秩序,那么,全部社会领域的治理,即广义的国家治理作为一个内涵深刻、外延宽泛的跨界命题,不仅依赖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建构法治秩序,而且依赖于良善的社会风气和文明的公民素养建构一定的社会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伦理秩序“二秩一体”的秩序体系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秩序的基本框架。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法治作为规则的“他律”之治,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秩序,以增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力量强度;德治作为主体心灵的“自律”型塑,建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充分秩序,以挖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深度。以“他律”为机制的法治秩序必须转换为以信念、意志、欲望、情感、习惯和本能等为“自律”机制的伦理(道德)秩序,才能充分发挥以平等性、自主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为特征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功能。法治的功能来自其强制力,但法治功能的实现来自其被信仰。
国家治理的法治秩序需要伦理秩序的支持。没有伦理秩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缺乏民众力量和精神动力的支撑和参与,就难以实现其持久进步的现代化目标。如果说法治秩序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秩序的硬秩序,那么,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的力量、方式和渠道构建的伦理秩序则型塑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秩序的软秩序。其一,由于国家、政府、社会与公民关系的复杂性,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既是历史的、有条件的,也需要接受伦理道德的审视和研判。其二,“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它办不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过了人力之所及。当它要独立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很不完美,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自己的精力。; }z7因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一定依赖于良善伦理秩序的支撑和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代国家治理建构的法治秩序与伦理秩序具有同质性和一致性。“如果法律是在‘应当是这样’的范围内运转,这里所说的‘应当是这样’就必须至少被认为是真正有绝对约束力的‘应当是这样’……法律要能是强制性的,只有在其强制性是以某种客观上是好的,即是说,某种道德上的理由为基础时才行。”闭因此,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双重秩序走向互动秩序,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秩序的理想逻辑。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结构融合了自上而下治理、自我治理与合作式治理“三治协同”的力量、方式和渠道。
伦理秩序作为国家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伦理秩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狭义的伦理秩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的实现。前者是一种现实的伦理秩序,后者是一种应然的伦理秩序,即通过道德力量规范和调整基本伦理关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有序化和主体治理行为的规范化状态。本文主要侧重从“应然伦理秩序”的规范范式出发展开问题的讨论。
伦理秩序作为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蕴含着国家治理的基本伦理关系、主流价值诉求及其善恶研判标准,并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的力量、方式和渠道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法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相契合,是伦理秩序形成及其正当性的生态维度。关于国家治理伦理秩序的考量需要多角度、分层次的演绎:从国家治理主体的角度看,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是指国家治理主体应遵循的一系列道德价值观念、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习俗的总和,侧重对国家治理活动过程中人的行为善恶的道德评价;从国家治理目的的角度看,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是指国家治理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道德评价,侧重对国家治理结果的善恶考量;从国家治理元问题的角度看,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是关于国家治理的伦理性拷问,包括关于国家治理的道德设计和愿景构思等一系列形上问题,诸如国家治理的人性论、价值观等;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点来澄清和协调价值冲突,改善治理条件和规范框架,促进和引导国家治理体系自身的建设和完善。
简而言之,伦理秩序是国家治理基本伦理关系的一种结构性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伦理秩序的建构过程。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探讨的是国家治理中治理行为、机制、层次、过程、目的及其结果所带来的或涉及到的一系列伦理关系、价值诉求和善恶观念问题。建构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意在寻找和打造植根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的力量、方式和渠道,以真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进程。
二、伦理秋序及其“治理”功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伦理秩序,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基本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也是优化和挖掘伦理秩序赋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治理”功能。发挥蕴含于国家治理中的基本伦理关系、主流价值诉求及其善恶研判标准的伦理秩序功能,以聚合国家治理秩序的复线图景,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化机制。在当代中国,伦理秩序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化力量和外化结构,发挥着坚持党的领导、保障法治建设、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民幸福的“国家治理”功能。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不仅需要建构现代化的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也要塑造现代化的基本伦理关系和道德能力。传统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本伦理关系反映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视国家为统治或管理主体,视公民为统治或管理对象。现代国家治理则以多主体平等身份和多主体协同关系的建构为其基本伦理关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凸显了治理主体的平等性、治理行为的协同性和治理效果的惠民性。重构多主体平等、协同、惠民的伦理关系,蕴含着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会活力和公民身份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角色、职能、地位、责任和利益关系的再确认。
首先,政府从以管理主体身份为主走向多主体协同中的主导性身份,既反映了政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理性定位,也规范了建构国家治理伦理秩序的必然走向。政府在国家治理基本伦理关系中所确认的是一种方向性和导向性作用,必将以协同一切可协同的力量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
其次,通过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的“指挥棒”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为国人从传统的被管理对象走向直接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身份夯实了坚实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基础。
再次,释放和激发社会活力,从传统“维稳”的控制性秩序走向自治性秩序,实现“具有社会活力的和谐稳定”,是现代国家治理所蕴含和诉求的深层伦理关系。在这种伦理关系中,每个个体既享有权利又担当责任,形成的是基于自由、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的新秩序,即具有社会创造力和活力的秩序。
最后,公民身份的重塑。“公民身份是人类尊严和世俗道德的基石。失去了这些价值,人类将会向暴政与狂热蜕化”川;“只有公民身份才塑造道德人,只有公民身份给予那个自我一种尊重,而且是对他人尊重的真正基础,没有这种尊重就不能存在真正道德可持续的社会秩序”川;“公民既是自治的,又是有责任的。之所以说是自治的,是因为他们自己有权对各种公共道德理由进行批判性思考;而责任指的就是应该超越‘个人利益’、‘狭隘的政治联盟’甚至‘个人道德’,应该认真对待那些构成一个合理公正政治秩序中公共道德的理由。rr [6]“一个公民身份,或者说有意义的公民身份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一种共同的认同,是民族间的一种共同性,是共同体的一种感觉,是一种归属感,是对共同善的一种承诺。……所以爱国主义和自豪感就表明了公民身份中这样的一个方面,即认同共同体的感觉这样的一方面。公民身份的第二个方面是声音,声音是一种表达,是对意愿的有效表达,或者说对公共问题的讨论做有效的参与,是对自我的治理及参与的自觉。; [7]现代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需要通过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确认,进而建构以责任为基础的责任治理机制,以达致“使公民成为公民”的公民身份重塑。这种重塑的公民身份,就是一种基于权利意志的反思和批判,以及责任意识的担当和行动。“一个政治体制如果以尊重他人权利为核心,如果鼓励多元性与宽容,就能带来足够的机会和动力,使人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努力为尊重他人的权利而疏导并限制自己的目标,并积极地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做主人和自我控制。发展这些能力,就是培育某些自由主义形式的卓越品质。”
培育和践行由党领导、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会活力和公民身份多主体平等、协同、惠民的基本伦理关系,需要遵循效率与公平的协同治理理念,以及自治、他治与共治的协同治理结构。效率与公平的协同治理理念聚焦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论述。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讲,人民幸福与公平正义在本质上蕴含着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关系。没有效率或缺乏公平的国家治理同样是空洞的和片面的。公平正义与人民幸福的互惠关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主流价值的基础和核心内容。自治、他治与共治“三治一体”的协同治理结构契合于由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会活力和公民身份多主体平等、协同、惠民的基本伦理关系。“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9],这种自律主要体现为行为自治、思想自治,其核心是责任自治,即建构责任自治为主导的责任伦理机制。他治与共治所追求的是更大范围的治理效益,而效益产生也需要对治理的内容进行规范,主要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即让“法在上,权在下”的“依法治权”理念成为主流的价值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反映出的价值规范是责任自治与“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从而形成具有操作性的主流价值规范。“依法治权”内在地要求责任自治、官民互治。只有责任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才能实现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公平正义,而真实的公平正义的最终价值又总是指向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
伦理秩序作为基本的道德力量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发挥着“国家治理”功能。伦理秩序作为一种基本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的道德力量,既构成国家治理的对象和内容,又具有国家治理的动力功能。这种治理功能,既发挥着伦理秩序“道德治理”的本位功能,又规范和保障法治的良善品性,从而生成道德和法治协同共治的内生性力量。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的“治理”功能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佐证。首先,伦理秩序是内在于或参与于国家治理关系的结构性秩序。所谓“结构性秩序”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中多元要素之间总存在着某种关系,并且各要素总是以某种形态、轨道和方式(看得见抑或看不见)存在于这种体系中。这种形态、轨道和方式的互动关系生成为现实的国家治理伦理秩序,规范和调节着国家治理的道德性力量。其次,伦理秩序可以调整多主体间的伦理关系,激发道德活力,从而形成更强大的伦理协同力量。道德活力作为伦理秩序的动力,本质上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德活力,是道德治理力量的组成部分。最后,“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还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一种人生活的意义选择。”正如《婚姻法》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当事人的“爱情”更受制于当事人的婚姻价值观和爱情观。作为国家治理核心路径的法治,既需要法治体系自身的完善,更需要人们对于法治的认同体系的建造。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权威性成为法律之外的保障,其主要来源于治理主体的内在的道德认知与认同,即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代伦理秩序。国家治理的伦理秩序建构就是要确立国家治理基本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三伦理秩序的建构 如果说,基于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与“伦理秩序”理论诊释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那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共治,以形成伦理秩序的价值共识,融合顶层设计的“建构性秩序”与日常生活世界的“生成性秩序”之间的理论张力与践行空间,探讨的则是关于具有合法性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建构的方法论原则和践行胜路径问题。
不论是在将统治阶级道德观念强加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化政治”时代,还是以意识形态掩盖特殊利益的去道德化之“利益时代”,没人会决然否定伦理秩序的国家治理功能,伦理秩序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抹”挥之不去的“魅影”和力量。但是,关于伦理秩序的建构问题在理论上依然尚未讲清楚。在国家治理与伦理秩序的关系中,国家治理究竟是在伦理秩序内实现的一个理想状态,还是在伦理秩序内获取种种好的结果的尝试?换句话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伦理秩序是一个建构性的“目标”,还是一个生成性的“关系”?笔者以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伦理秩序既是国家治理体系诸关系中的一种存在方式和结构形态,也是影响国家治理活动的机制和力量;伦理秩序既是“生成”的,也是“建构”的,是“生成”与“建构”“二合一”的秩序体系。如果抛弃“生成”性基础,将伦理秩序仅仅理解为一种被建构的价值目标和治理规范,那么,这一价值目标和治理规范就要遭遇类似麦金太尔“谁之道德,何种合理性”的合法性洁问。如果放弃“建构”性基础,将伦理秩序仅仅理解为一种生成的伦理关系和治理规范,那么,这种伦理关系和治理规范又怎么能够承担起由市场经济引发的人们利益分化的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职能?诚如美国当代著名的比较政治学学者戴维·E.阿普特通过对美国社会政治体系长期变革趋势的分析所认为的:“在已经丧失了信仰基础后,我们的社会日益陷人变成一种有组织的掠夺体系的危险之中,在这一体系中,意义仅仅来自于个人的收益,秩序变成了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人的概念仅仅体现为个人的功能价值。”这一观点深刻揭示了一个事实:在由市场经济引发的人们利益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建构性伦理秩序,很难成为可普遍化的国家治理目标。如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也不是什么伦理秩序都能治国,不是什么伦理秩序都能治好国。“世界历史表明,道德的重建并非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人类主观努力的结果。如果新道德体系不能得到确立,无论怎样强大的经济力量,都不足以促使中国文明的复兴。”因此,良法构成了“善治的前提与基础”(}sl,国家治理目标只能在伦理秩序的“生成”与“建构”的张力中逐步得以推进和实现。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共治,是建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必须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和践行性路径。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在思想和精神层面上体现和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的价值精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领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助于确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治理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2)有助于凝聚“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国家治理的思想动力和精神力量;(3)通过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有助于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其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德法协同共治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伦理秩序的核心路径。所谓“协同共治”就是通过国家与公民、法治与德治的多主体、多机制的协同共治,以完善和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国家硬件,德治则为国家治理的公民软件。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共治过程也就是平等国家治理主体、优化国家治理运行机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有效建构社会伦理秩序的过程。其中,国家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构成现代国家治理基本伦理关系、主流价值规范以及善恶研判标准的道德性质、价值偏好及其行动倾向。只有基于多元主体平等基础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共治”。因此,在这个意义完全可以说,“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仍是现代社会法正当性问题的要害,道德话语是建构法正当性无法置换的规范性资源。”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内蕴于法治并与法治相协同的德治力量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动力、支持和保障。目前应进一步强化法治体系的道德保障功能,特别是建构公民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的信仰,并使之成为伦理秩序的“治理”功能的现实体现;其目标是形成德法协同治理体系,实现德法协同共治。结语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与法治的“协同共治”,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契合于伦理秩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价值逻辑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仅彰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明诉求,其实践性还表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明建构,旨在强调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伦理关系、主流价值规范以及善恶研判的道德标准,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际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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