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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基层治理的区域实践与发展研究

一、问题聚焦:北仑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与现实基础

新常态呼唤新理论,新理论指导新实践。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随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z,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有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些精辟论述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在基层治理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也为全国各县市区提升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作为沿海发达省份,浙江在法治建设方面起步较早,从1996年提出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到2000年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从2006年习近平主政浙江时期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到2011年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法治浙江抵砺前行,不仅推动着浙江经济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改变着人们的思想与生活,也将其触角不断向地级市和县级市延伸。特别是2006年以后,宁波市先后通过《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等多个文件,推动着法治中国建设在市级层面的实践探索。作为浙江省对外开放时间较早、国家级开发开放功能较集中的先行区,宁波市北仑区也主动顺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要求,审议通过了《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关于建设法治北仑的决定》《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北仑建设的行动计划(2015-2017 )》等文件,努力在全面深化法治建设中走在全市、全省前列。

诚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也使北仑在开展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探索中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一是基层社会形态快速变化给基层治理主体带来冲击。一方面,北仑现有外来人口已经远远超过本地人口,随着人口流动以及群众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各类单位组织所承担的管理职能逐渐弱化,政府不得不在基层治理中直接面对分散的“社会人”,这势必增加了政府基层治理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北仑的村、居、企交织分布,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外来人口混合居住的现象非常普遍,外来人口集聚区、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社区、(工业园区)园中村、城中村等新型社会形态不断出现,传统的社区(村)等已经难以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二是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经受考验。北仑单位式的党建模式和长期存在的“就党建抓党建”倾向,使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缺乏有效的抓手和平台,甚至在一些非公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已经成了党建工作的“薄弱点”。同时,转型期社会出现了各种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不断分化,由于缺少有效的协商平台,在村(居)企之间、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形成群体性事件,这也对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发挥提出考验。三是法制建设与基层治理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北仑乃至全国,关于基层治理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不成系统。有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基层政权组织设置和职权设定的法规,只有一部1979年颁布后经过四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但对基层治理的规定却涉及很少;有些法律过于陈旧,与现实需求有一定差距。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8年颁布的,直到2010年才作出修改。四是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治思维缺失。当前,北仑个别基层干部依旧存在人治思维,习惯于用“老路子”、“土办法”推进工作、化解矛盾,应对冲突会自觉不自觉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替法;基层民众的法治思维也不强,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并不浓,“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

二、治理走向:基层治理与法治的互融互促

“治理”作为一个政治理论术语,来源于古希腊语和拉丁文,原意是控制、指导和操纵,带有鲜明的命令式口吻和绝对权威性,所以,长期以来一直应用在与国家的公共政治活动相关的领域。在国内,“治理”的相关论述古已有之,《荀子·君道》日:“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孔子家语·贤君》日:“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而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则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银行在关于非洲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便被广泛运用到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了权威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是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以及各种人们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n }g该组织特别强调:治理不能仅靠政府的主导控制,而应依靠多元主体的有机融合。在国内,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从政治学角度对“治理”的界定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治理指的是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过程。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而是一个过程;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各治理主体的持续互动。可以说,“治理”理论的现实积极性为当前基层政府加快推进治理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

当然,换个角度审视“治理”,也可以看到“治理”可以运用在不同背景下,这其中包括国际治理、国家治理、区域治理以及基层治理等等,其中,基层治理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探索性。鉴于对“治理”理论的界定,可以认为“基层治理”就是以治理理论为基础和规范,以基层政权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区域内的各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治理主体,以治理机制为依托,以社会公共问题为对象,多元参与、多方互动的活动和过程。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乡边界趋于融合的背景下,“基层治理”的逻辑在于以保障基层群众权利为前提,维持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并在此基础上,响应基层群众祈盼公平、改善民生的合理诉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干群之间的“鱼水”信任关系,形成基层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好互动。

“基层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治”提供的规则体系。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即法治包括有优良的法律以及优良之法得到民众的普遍遵守,该思想经过后来者的发扬,已成为当代法治思想的精髓与核心。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在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iii。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基层治理”与“法治”相结合,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在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法治视域看,“基层治理”与“法治”两者的理论来源和实践基础并不相同,但是“基层治理”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开展并不是相互孤立的,也不是以某个领域为重点的。“基层治理”的本质在于实现政府、社会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而“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在规范与调节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可以认为“基层治理”与“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基层治理”需要法治化,需要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一种理性的治国方略,也为改进基层治理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支撑。可以说,“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并力促治理主体和治理形式在理念、制度、行为上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因而,实现“基层治理”与“法治”两者的均衡,基层治理必然走向法治化,并最终构建起一个和谐有序的基层治理模式。

三、路径探析:走向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完善对策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宁波北仑区始终以改革的勇气和务实的态度先行先试,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切实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2010年,北仑区成为首批浙江省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示范单位,2011年和2013年又获得全国创建法治县(市)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

(一)“实质法治”的全面落实:“四个民主”的基层民主治理

“实质法治”,是指在法律适用中,“法治”不仅包含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形式要素,而且要重点考量规则所要达到的目的,以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从价值维度看,“实质法治”强调法律必须体现人类的利益要求与价值选择,必须维护平等、保障自由、注重人格尊严以及防止权力滥用等。在这方面,宁波北仑在实践中探索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基层民主治理体系,由于制度设计于“四个民主”,贯彻法治理念于“理事流程”,走出了一条加强基层民主,创新基层管理的新路子。这种实践方式的本质就是在充分尊重民众根本意愿的基础上,保障“实质法治”的全面落实。

1.突出法治主体:从“上级选人”到“群众公选”的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的法治主体是基层群众,北仑始终巩固和突出基层群众直接选举的主体地位,切实把干部选用权交还到选民手中。一是健全制度。在全区全面推行无候选人直选差额制度,上级部门不委派、不指定、不授意;积极推进“自荐直选”制度,选民根据自荐人报名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大力推行村干部履职承诺制度,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2013年北仑梅山乡80%以上的当选人为自荐人,受到选民的普遍认可。二是规范程序。严把“六关”(村选举委员会推选关、选举办法确定关、选民登记关、委托投票关、候选人提名关和正式投票选举关),实施“五个当场”(领票、划票、投票、唱票和公布结果),对重难点村、竞争激烈村实行全程录像直播,确保换届选举的阳光透明。2014年,全区已有181个村委会完成换届,一次成功率比上届提高31.2%。三是营造环境。充分利用电台、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窗、黑板报等平台培育选举文化,组织“蒲公英宣讲团”、“老干部讲师团”等民间力量深人田间村头宣传选举法规,积极营造民主选举法治环境。四是严明纪律。出台《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六个严禁”,细化贿选“八大行为”,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公正。

2.创新法治载体:从“替民做主”到“让民做主”的民主决策

北仑于2008年在新楔街道探索实施基层民主决策“四个一”(即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并于2009年在全区各行政村推广,该做法将民主制度、操作程序、群众监督和结果评议等有机结合,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基层民主决策新体系。其中,“一事”指村级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也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是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的事项。“一议”分三步走,首先由村两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然后由村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党员议事会及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并在此基础上,村党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和完善决策方案,研究确定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并拟定表决方案。同时将方案上报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后确定。“一签”是制度设计的重点,一个议题表决一次,签名一次,每位村民代表都要在表决书上按照意愿签下自己的名字,表决经过和表决结果都以书面的台账形式保存,村务监督委员会则进行全程监督。“一公开”指村务决策全程公开,事前公开有助于村民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讨论;事中公开有助于了解决策进度、通报落实J清况;事后公开有助于强化决策的透明度。同时,村每半年对村事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接受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评议。通过决策评估,有效提升了村事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个一”做法的实施,将群众的主体性贯穿于各个环节,有效规范了村级行政行为,较好地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村民自治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3.规范法治内容:从“制度管人”到“流程管事”的民主管理

近年来,北仑以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为突破口,设计了“1+4+16”管理模式,对村务管理全程进行了法治化梳理。"1”即“1项通用流程”,包括村事提议、村事决策、执行和监督、资料归档等四个步骤,适用于村级一般事务的操作;"4”即“4项专项流程”,包括财务支出审批、建设工程实施、经济合同管理、农村党员发展等四类流程;"16”即在通用流程和专项流程的基础上配套出台或完善的16项相关制度,包括自治章程、村事提议、决策听证、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等。该管理模式的推出,规范了村级事务操作流程,确保了民主管理内容依规有据,提升了村务“阳光管理”的水平,使全区涉农信访举报、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量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同时,北仑顺应现代网络传媒发展要求,早在2005年就投人专项资金为每个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平台,2013年又为每个社区建立“电子台帐”,村(居)民足不出户也可随时了解党务、村务和财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情况,并将意见建议直接反馈至村(社区),激发了村(居)民参与基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拓展了自治管理渠道。

4.强化法治保障:从“形式监督”到“实质监督”的民主监督

在北仑“四个民主”的运行实践中,民主监督既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保障,也是基层治理相对薄弱的环节。为此,北仑自2010年开始探索实行了村务监督的“10清单”制度,将监督内容细化成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决策程序、货币资金、资产资源、债券债务、印章印签、收支票据、合同履约、干部廉政等十个方面,并相应制定了“条目式”监督要点54条,对每条监督内容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予以明确,方便操作。同时,围绕54个监督要点,实施相对应的监督方式,形成“一一对应”的监督,有助于村监委会成员的查找和应用。如“订立的协定或合同是否经司法部门或法律工作者审核把关,可以通过查找相应合同文本进行监督”等。此外,村监委会按照“10清单”的规范要求,每年在街道(乡镇)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对村务运行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其结果与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挂钩。据统计,"10清单”实施以来,北仑的村监委会共提出合理监督建议2160余件,参与“10清单”监督事项4080余次,补订村级经济合同103份,协助经济合作社收回各类欠款315万元,规范合同1125份。

(二)“程序法治”的改进创新:“三位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的核心在于尊崇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基础在于法律程序,为此,程序法治是法治的应然之道,其核心在于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彰显个体之间的自由、理性和平等。其中,实现多元治理主体权利的制约和平衡是其重要的环节。近年来,宁波北仑探索形成了以区域党组织为核心、公共服务中心和协商议事组织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严格按照程序法治的要求,实现了依法管理和创新改进相结合,程序正当和便民高效相结合。

1.以基层党的建设为龙头,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努力把基层党组织的组织资源转化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资源

北仑主动顺应基层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把基层党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突破城乡二元界线,通过设置区域性党组织等途径,统筹城乡党建工作,形成了“城乡一体、网格分布、条块结合、开放运作”的城乡基层党建网络。一是合理规划。按照区域历史文化渊源、经济社会发展定位等因素,结合社区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中心村布局、工业园区分布和产业布局等实际,将全区35个居民社区、205个行政村和10个工业园区统一划分为83个区域化管理的“新型城乡社区”。其中,在52个城乡融合较快、外来人口和两新组织较多的城乡社区率先建立区域性党组织(社区党委或社区党总支),统筹区域内社区、村、两新组织、流动人口等各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二是整合资源。通过同步建设区域党员服务中心,推动区域性党组织下属的社区、村、企业、两新组织等各类党组织的互动和融合;通过采用“实体党委+兼职委员”、“联合党委”等形式,吸纳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等党组织参与区域党建工作,形成区域党建工作合力。比如新楔街道高塘片区在6家企业支部、8个村支部和1个零散党员支部的基础上,建立了片区联合党委;通过实施“双培双促”工程,把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负责人或骨干,把社会组织中的精英分子培养成党员,促进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双向互动与发展,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的“向日葵”式的党群模式。三是制度建设。北仑探索建立了重大事项区域党组织首议等制度,强化区域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实行了区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区委书记每年两次专题听取各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工作汇报;出台了《北仑区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实施区域化管理片区的认定办法》《关于加强城乡基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意见》等多项文件,保障区域化党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2.以整合基层管理服务资源为手段,强化“区域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法构建城乡共享、区域覆盖、无缝衔接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

北仑按照“一区域一中心”原则,以法治化的手段整合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等基层服务阵地,出台了《北仑区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站)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共服务中心(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工作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扎实推进区域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党组织服务基层社会的主阵地,公共服务中心既具有街道下延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又具有原村(居)委会代行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可以为区域内各类群体提供城乡均等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同时,公共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外包、低偿(无偿)代办等形式,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广泛开展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党员服务日等活动,发挥党员在各类公共服务中的带头作用;通过建立区域志愿者工作服务站,倡导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审批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巧分钟基层公共服务圈”。截至目前,北仑已建成的公共服务中心已覆盖区内46.9%的行政村以及各流动人口集聚区和产业集聚区,全区三级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已初步形成。

3.以发挥基层治理多元主体的作用为基础,加强“区域化协商议事组织”建设,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社会利益的日趋多元,要求基层党组织搭建以党组织为主导的基层公共事务协商协调、共建共享平台,以应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为此,北仑在村(居)自治的基础上,由区域党组织牵头,组建区域和谐共建理事会、区域协商议事会等协商议事组织,在平等协商的框架下,广泛倡导区域内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群团组织等共同决定区域各类重大事务,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合作参与区域治理的模式。截止目前,各协商议事组织已吸纳流动人员和“两新组织”等群体代表二千余人,收集各类建议六百余条,累计解决各类事务近万件。同时,在构建“区域化协商议事组织”的过程中,借鉴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机制和工作制度,强化区域协商协调的制度建设。从区级层面出台《关于推进区域协商议事组织建设的意见》,明确区域协商议事组织的职权和责任;出台区域协商议事会议制度,通过“协商议事会议”这一机制来讨论协调区域内的公共利益或矛盾问题。对于通过协商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则从街道(乡镇)层面建立基层工作分析会制度,由街道(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牵头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或通过“两代表一委员”提案议案等渠道进人公共决策领域。此外,依托“区域化协商议事组织”还配套建立了信息收集制度、定期协商制度、主动调节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等,规范议题确定、事项协商、矛盾调解等工作程序,推动区域内各类群体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畅通诉求渠道,整合区域利益。

四、依法治国视域下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基层治理的推进必须结合法治保障,法治是基层治理最权威的依靠。这些年,北仑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但是作为一项复杂渐进的系统工程和需要共同发挥作用的全新尝试,依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升区域党建品牌

基层治理法治化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能否在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模范带头、把握方向、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问题依法解决,在全面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贯彻党的领导。作为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北仑将继续搭建基层党组织整合行政资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的新平台,从区域规划、区域特性、工作品牌、工作方向等方面提升区域化党建品牌,不断增加基层党组织网络与社会结构的契合程度,扩大党组织对基层社会的动员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如实行区域化党建差别推进政策,东部乡镇(街道)在点上重点突破,面上梯次推进;西部乡镇(街道)实现空间全面有效覆盖。推广北仑太平洋商务楼的楼宇组建方式,大润发的商圈组建方式、大港小企业的支部联盟活动方式、阳东农村新社区的党员活动小组方式等新型方式,提升基层组织活力。推行区域党组织工作“六法”,即资源整合法、开放共享法、集群管理法、需求导向法、社会工作法、协商议事法等,全面提升区域党组织的工作能力。

(二)促进科学立法,完善基层治理制度

立法是法治之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较注重经济领域的立法,对于社会领域的立法则相对滞后。2013年版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收录常用法律法规300件,其中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只有8件,占总数的2.67 %。为此,必须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研究和立法工作,夯实基层治理的良法善治基础。一是尽快制定基层政府组织法,就基层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地位作用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尤其要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之类的法律法规,以利于更好地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二是修改完善社会组织法,理清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活动范围、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以促进社会组织的有序运行。三是着力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加快《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社会治理应急处置制度》《公民权益保护法》《农业生态补偿法》《粮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此外,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还需要紧紧围绕党章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的废改立,以严肃的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

(三)健全体制机制,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必须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工作。一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实施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切实推进机构、职能、程序的法定化,理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以及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职责边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建立基层政府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库,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探索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团作用发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职能优化调整、执法管理、执法协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机制。四是深人推进政务公开,积极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全面推进管理、服务、决策、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公开,保障广大民众对基层政府的知J清权和监督权。例如安徽省芜湖市通过搭建居民服务“一站通”系统,对所有办事项目实行痕迹管理、限期办结,实现了审批和非审批事项的“一站受理、一点办结”,有效杜绝了政府部门之间办事拖拉、推诱扯皮现象,助推政府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四)推进司法实践,创新提升司法公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基层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以及法律权威尊严的树-立,要保障司法公正,唯有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体而言,就是要健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其中,公安机关要探索执法办案“全流程”管理机制,围绕“育人、管案、控物、建制、提效”等核心要素,完善条块结合案件管理体制,落实执法办案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的途径、方式及相关工作机制,健全纠正违法、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机制、强化对各类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审判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和庭审活动,完善裁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网络查询制度。同时,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听证、司法调解、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在深幼!市龙岗区,公安机关通过微信向辖区公众通报警情;检察机关在检务大厅设立案件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审判机关试行“法律文书上网”,方便公众网上查询。在山东,检察机关倾力打造556个派驻检察室,在街道(乡镇)设立民生联系点,聘请民生联络员,并配备车载流动检察室,形成民生联络员为点、车载流动检察室为线、派驻检察室为面的基层群众法律救助网络。这些做法都为北仑推进司法实践创新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强化法治思维,推进法治队伍建设

《韩非子·有度》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法治队伍。为此,一要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紧紧围绕基层工作实际,重点针对街道(乡镇)领导干部及广大村(居)“两委”干部等群体,分级分类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特别要学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教育医疗”、“维护稳定”等与基层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探索建立干部考察中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评价制度,试行法治建设个别项目“一票否决制”,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探索建立基层党员干部述职述廉述法的“三位一体”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基层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标准。二是推进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重点强化基层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提高立法、司法、执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拓宽基层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干部的交流渠道。不断增强基层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录用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为大学生村官,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基层支部书记,招聘一批懂法用法的优秀党员骨干担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员或联络员,健全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的法治工作“人才库”,努力实现法治专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

(六)培养法治信仰,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s’这就要求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全民法治观念,掌握必要法律知识,解决人们知法懂法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营造法治文化氛围,树一立法律绝对权威,解决人们愿意用法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全民学法和守法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深人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和基层法治宣讲工作,强化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民众法律知识和水平,引导全民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全体民众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忠实崇尚者和坚定捍卫者。同时,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法治文化载体和平台,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底蕴、滋养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文化与不同基层的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实施法治文化进基层、进农村文化礼堂等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营造崇尚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法治文化氛围,助推全社会树一立“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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