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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函授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
1.由院(系)、站主管教学领导负责组织整体考务工作,每个考场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根据考场大小可适当增加)。
2.要选择对工作严肃、认真、负责,思想作风好,秉公无私的教师、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担任监考工作。
3.考前要对监考人员进行思想动员和业务训练,使其明确监考的职责和考场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
二、考场安排
1.以各专业班级为单位安排考场。考试时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坐次安排也可采取AB卷交叉或不同专业交叉的办法。考生要按事先摆好的座位卡入座,不得互换座位。
2.考前要对各考场进行严格检查,如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否则不得进行考试。
三、考试纪律
1.考试必须按统一规定时间进行。一般不得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2.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可退场。考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3.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已带入的书包等物,考试开始前,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4.考试中只允许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或红色笔答卷,否则不予评阅。
5.考生在答卷前,须先将自己的学号、姓名填写好。已经交卷出场的学生,不得再返回考场。
6.考生在考场不准吸烟,在考试当中不准上厕所。
7.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即应停止答卷,立即交卷退出考场。
8.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违纪,一经发现,该试卷以。分论处,且不得参加补考。
9.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的任务:
(1)领发收送试卷。
(2)负责监督执行考场纪律,严防并制止考生舞弊。
(3)认真检查考生证件,发现证件不符,无证件者要令其退出。
(4)核实出席、缺席人数。
(5)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
2.监考人员考前要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
3.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密切注意考场的动态,不准在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4.除技术性错误外,监考人员一般不允许解释题意,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考生,不得与考生交谈。
5.要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按章办事,当时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向负责人汇报,对违纪情况要做详细记录。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舞弊行为,视而不见,袒护者,要追究责任。
6.考试终了,要认真核对每个考生所交试卷,核准无误后交任课教师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