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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函授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函授生对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考试、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进度安排。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地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 函授教育各专业的课程一律采取单科结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分笔试(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实验、作业和实习等形式;笔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种类有:
①平时测验:在集中面授时对所学课程进行测验,主要检查函授生对课程的自学情况或面授内容掌握的程度,其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结业成绩。
②实验、实习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凡课程有实验、实习和作业时,都要进行考核,实验、实习的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结业成绩。
③结业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面授集中期间,主要检查函授生通过自学和集中面授对课程的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结业成绩及格者,发给成绩通知单;否则发给补考通知。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要进行结业考试。
④结业补考:不及格或缺考课程的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次面授集中或结业考试期间;凡参加补考的函授生必须按规定持补考通知和函授生学生证到所在学区指定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的结业成绩及格者,发给成绩通知单,否则,发给补考不及格通知,让其参加毕业补考。
⑤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后进行,并且只安排一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缺考和补考不及格者,不得按期毕业。
⑥毕业论文:凡规定写毕业论文的专业,都要按时完成,没完成或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五条 各专业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由学校按教学计划及进度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通知各站并由各站通知函授生本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或各类补考:
①一学期内,函授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经本人申请并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②一学期内,函授生因公、因事、因病经批准请假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但可在第二学期申请参加正常补考;
③一学期内,函授生有三门课旷考者,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④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五年本科为五门)不及格、不合格者不准补考,视其情况作降级或令其退学;
⑤函授生在考场有作弊行为者,其成绩按0分处理,并不准其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好,由本人申请,经研究视其情节,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⑥函授生学完所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不合格或缺考的课程在两门以上者(含两门),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不再给补考机会;
⑦不按规定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三、成绩管理及记载办法
第七条 函授生成绩由学校、院(系)和函授站共同管理;考试成绩由函授部发至函授站,再由函授站通知函授生本人。
第八条 函授生各科结业成绩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实习和结业考试等综合评定,实行结构分数。结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理科:结业成绩=作业十测验十结业考试十实验(实习) 十面授出勤
文科:结业成绩=作业十结业考试十面授出勤
测验、作业、实验、实习和结业考试在结业成绩中所占比例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律采用百分记分法,毕业论文成绩一律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法。
第十条 作业系由他人代作或抄袭他人者,视其情节作废、扣分、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凡不参加测验和未经批准而自行缺考(包括不交卷)或考试违纪者,其成绩均以零分记载。
第十二条 结业成绩不及格或无故缺考经说明原因,经研究,同意其参加补考的函授生,补考后的结业成绩及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记载;经请假被批准未参加结业考试者,补考后的结业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后的结业成绩记载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函授生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如与学校现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课时相同,经申请批准后,可承认其成绩。成绩记载时注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形式取得。
第十四条 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算,并进行结业考核。
四、对违纪和舞弊函授生的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通报批评,并按以下规定扣除卷面成绩:
①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者,记以警告,扣除该科成绩10至15分。
②左顾右盼或交头接耳一次者,记以警告,扣除该科成绩5分;不听警告,扣除该科成绩30分。
第十六条 考试舞弊者,其试卷作废,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该科试卷作废,准予补考。
②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
③勒令退学并注销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