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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24  作者:Admin

为了做好成人教育考试工作,进一步提高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切实保障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学生成绩的真实性, 现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整顿考试纪律、杜绝舞弊现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成人教育课程考试条例。

第一条 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依据。命题必须全面反应教学大纲的广度和深度。试题覆盖面要包括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能较真实地反应出学生学习水平。命题要有合理的区分度,以拉开学生成绩差距,能确切地反应学生的学业水平,命题适合成人的特点,适当减少机械记忆试题,增加应用性、理解性试题。

2.命题难易要适度,要考虑到通过率和区分度的关系。既考核对基本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出分折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一般情况下,试题中属于三基内容占70%左右,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应占20%左右,能灵活运用课程多方面基本知识和有关参考资料才能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占10%左右,要求不出偏题、怪题、命题量要考虑学员的答题速度,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开卷考试,命题必须有一定的难度,注重知识的灵活动用,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3.凡教材、学时相对稳定的主干课程,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研究出套题,建立10套左右套题题库。在建立题库前,条件具备的基础课程实行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评卷教师三分离的原则。不具备条件的部分选修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命出水平相当的A、B二套试题,并备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签字密封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由学院任选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其余一套试题,留作备用和补考试题。

4.教师在命题时要考虑到考试成绩的正态分布,以使成绩比例大体如下表:

百 分 制: 90分以上 80分以上 60分以上 60分以下

成绩比例: 小于15% 小于50% 小于95% 小于5%

第二条 试卷印制及保管

1.试卷命题格式,按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试卷统一要求印发,教师试题应用WORD输入,用16K纸版编排抄写试题时务必字迹工整、容易辨认,并注意留有密封线,以便于胶印(复印)、制卷。(试卷中不留空,答题一律写在答题纸上)

2.考试制卷:试卷由开课院(系)负责印制。印制试卷必须规范化,密封线内应预留班级、学号姓名等位置。制卷时,试卷与答题纸必须一起装订。试卷印制完后, 按考点、考场分科目装袋密封。试卷袋封面上要注明科目,份数。考试时间、封袋人和复查人,要认真查对,严防差错,并在试卷袋上签字盖章。

3.试卷袋密封后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一般应放保密柜内,要防火、防盗、防泄密。试卷交接认真检查试卷袋是还完好,有无启封或损坏现象,交接双方要签字。

4.试卷一般在考场启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如发现泄密情况,须立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 复习

1.学员平时要抓紧时间、系统复习所学知识。对所学知识应进行整理归纳,进一步掌握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融汇贯通。

2.教师应指导学员正确的复习方法,把平时复习和考前复习结合起来,复习阶段,禁止划范围、指重点和暗示考题。

第四条 考试方式

1.各类课程结束时均应进行考试考查。多学期完成的课程,每学期末进行门次阶段考试,按阶段登载成绩。

2.各科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计划安排,可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大作业、论文、答辩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学习水平和教学质量。

3.各类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平时成绩小测验、作业、实验等按比例累计核算,其中作业可以10%核计,测验或实验、自学笔记、面授出勤率等以20%核计。任课教师对平时成绩的考核应有详细记载,供校、院管理人员检查或审核验登。

第五条 考场与监考安排

1.各院(系)必须遵照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规定考试时间,组织、安排考场。一般一个考场安排同一课程考试,考场内应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座次(阶梯教室排座位应隔行安排座次),由监考教师按学号随机指定考生坐位,特殊情况下不同课程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但必须交叉混合编位。

2.各考场应根据学员的应试人数安排监考人员。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二人监考, 30--50人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 50--80人的考场安排4人监考,并明确一人为主监。

3.考试管理人员应提前二周将考场监考人员安排表呈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备案,并通知、下发到有关人员。以便做好监考准备。

第六条 考场规则

1.学生在考前15分钟持学生证、准考证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2.学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外,其它物品一律放在指定位置。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以发给,不可自带。

3.学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者,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方可离开,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4.考场内不得随便说话,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果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示意,小声询问。

5.答题一律蓝、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除外),字迹要公正、清楚,按规定格式在密封线一侧写学号、姓名。

6.考生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大声喧哗。

7.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按顺序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计入考场报告单。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课本、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和他人答卷,不准换卷代答、传递纸条等。对违反纪律舞弊者,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处理。

9.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准自己找老师查阅试卷,如确有疑问,可通过组织解决。对于私自找教师要分,吵闹、威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 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地组织考场秩序,维护考场纪律,既严格管理学员,又要热情关怀学员。

2.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要求学生对号入座,并调整好考生的座位。考场桌上内不得存放各种物品。

3.开考前,监考人员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检查考场人数,核实有关证件。

4.开考前15分钟,监人员启封并分发试卷。开考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的询问,应当众予以答复。

6.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舞弊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和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有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同时将作弊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并及时汇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人员。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监考应精力集中,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抄写文搞或试题等,不准向学生作提示性答复,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报时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立即收卷不得无故延长考试时间。试卷收齐后,核实份数,填好考场记录单,装订、密封,注明考场名称和科目,将考场报告单装订在密封袋内。

9.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如考场各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应视为监考人员失职,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评卷评分与成绩登记

1.条件具备的课程应采取教研室集体密封评卷、流水作业的评卷方式。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提高考试信度。考试课采取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

3.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应在五天以内,交评阅的试卷、登统成绩,登统的成绩要准确无误,成绩登记表一律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表格。评卷教师应在成绩登记表上鉴字、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成绩登记表要一试二份,交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管理、登记、存档。试卷由考试管理人员保存至毕业。

4.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应由评定成绩的教师报系主任批准,由两位教师共同更改,签字后由系主任认定。

5.继续教育学院对课程评卷情况要抽样检查,学生个人一律不准查卷,确有必要或有疑问者,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指定有关同志会同评卷教师查阅。 在较大范围内对学生成绩作大幅度调整, 需由院(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否则成绩无效。

第九条 关于违犯考试纪律的处理

1.考试前命题教师不得以划范围或其它方式向学生透露和暗示试题内容,一经发现,其考题作废,由系主任指定其他教师重新命题。

2.在试卷印刷或保管试卷过程中,私自启封试卷或将试题泄露给学生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工作岗位等处分。

3.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1) 监考人员迟到或中途随意离开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2) 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写东西或背对学生而坐。无视学生舞弊行为发生的;

3) 考前不清理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4.由于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重大事故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5.教师在阅卷中,给人情分,管理人员在成绩登统中涂改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成绩虚假,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6.学生在监考教师宣布清理考场后,仍不进行清理,并不接受批评和改正的,按违纪论处,取消考试资格,视其情节和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7.考试中偷看笔记、书本、夹带资料,抄袭其他人试卷、传递纸条、交头接耳,互换试卷(包括协同作弊者),均属作弊行为,试卷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情节和态度表现确定是否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

8.由他人冒名替考,属有准备的作弊行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 考试和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再补考,

10. 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 在考试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无理取闹,致使考场混乱,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2. 教师阅卷期间,学生无根据地向教师要分,并无理取闹者,行为极为恶劣者,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处理违纪情况的权限及审批

1.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要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上写明作弊情况或物证材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文通报各学生班。并装入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2.考试中严重违纪舞弊的学生,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监考教师提供事实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然后通报全院,通知违纪考生单位,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3.对于教师在命题、监考及阅卷中的违纪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通知教师所在院(系)和教学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通报。

4.监考人员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试卷保管人员有泄露违纪行为者,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附则

1.本条例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执行,以前考试规定中与本条例不相符合的条款,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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